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③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