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价款超过招标文件暂定价如何处理?
问:epc项目合同皙定2.5亿,招标文件也明确规定不能相过2.5亿,合同约定按2012定额计价,材料按造价俏息调整。最终审定价远超过合同价,超出部分应该如何处理?
答:《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木(征求在理得)》中的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列金额等,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送的价格变化,可见合同签约价并不是最终的结算价格,签约合同只是双方提前在合同中约定的而合同价格才是最件确定的结算价格。这个问题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区分签约合同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区别,由于最终结算价一定会考虑计价的方式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调整因素,因此二者一定会存在差异。
关于合同签的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还有下列说明:1,4.4有条规定,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墨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10.4规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3.4.1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总结来说,这个三个条款对签约合同价所包含的范围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合同当事人也应当足够重视这些规定,充分认识到签约合同价的内容。
合同约定按2012定额计价,材料按造价信息调整,这是案例中约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方式。一般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包括总价计价、按定额下浮计价以及每立方米单价计价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所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计价模式并不只有总价模式这一种,案例中问题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将pc合同当然地视作总价合同了。合同中暂定的2.5亿价款其实并不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履行过程中超过签约合同价,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也应该按照定额计价的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尹贻林老师经常强调的一种理念是一一按规定而约定。无论是16号令、369号文还是《清单计价规范》,其中都涉及很多关于工程计价的规定。虽然在合同法领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最核心的部分,合同约定按照平方米单价计价或者按照定额下浮都是合法有效的,但约定应当在法律定的框架内,并且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完善和补充。
另外,如果这个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结算超过概算的情况下,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3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总结来说,这个问题的结论双方应该按照约定的定额计价和按信息价调整材料价格的方式进行结算。如果合同既明确约定采用总价形式且总价为2.5个亿,又约定按照定额计价,这种前后冲突的情形属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应该根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最终还是应该按照定额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