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著作人身权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有什么区别?
【答案】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从法条上来看,(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二者都属于人身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视为修改权的延伸,通常情况下,侵犯修改权的不一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但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定会侵犯修改权。归结而言就是二者修改的对象不同,修改权的改动对象主要是作品的文字、用语等外在形式;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改动对象是作者的观点、主题等内在精神表达。其次,二者的修改方式不同。修改权的修改通常只是简单的改动、删节,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修改则使用了歪曲、篡改的手段。再次,修改的后果不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修改会导致作者声誉降低的后果,而修改权中的修改则不会产生这种负面结果。
2.问题: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吗?
【答案】发表权是人身性权利,不可以继承。但是,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为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者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3.问题:发行权和发表权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答案】简单来说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为作者享有;而发行权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仅仅为作者享有。 举个例子,一本书只能出版一次(发表权),但是可以多次再版(发行权)。发行权不是一次性权利的,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对“发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对于发行权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明确了著作权意义上“发行”的含义。根据该条规定,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就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发行”的方式有两种,即向公众出售和向公众赠与;“发行”的对象也包括两种类型,即作品原件和作品复制件。实践中,“赠与”的方式不会产生“违法所得”,也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销售作品原件主要是拍卖作品原件,也比较少见,因此销售作品复制件是发行的典型行为方式。对比语言学意义上的“发行”,著作权意义上“发行”的范围更大。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不仅包括“首次发行”,而且包括二次销售、三次销售等等。只要被销售的是未经授权许可而制作的作品的复制件,就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行权”的侵犯。
4.问题: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区别和联系?
【答案】(1)两者的归属不同: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2)两者的保护期不同:除发表权外,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而著作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应当注意:此处所说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3)两者的内容不同:著作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的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财产权则是使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4)两者所受的限制不同:著作人身权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著作财产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5.问题:在作品著作权保护中,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就必然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反过来也同理)吗?
【答案】二者主要有以下不同:(1)一般认为,修改权是从积极方面而言的,即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从消极角度而言的。因为作者只有当该权利被侵犯时,才会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2)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一般是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因为歪曲、篡改,往往带有对作者人格或者感情的曲解,甚至是丑化作者人格的行为。而修改权一般只是对作品的内容改动,而不涉及作者人格。如有人将某作家的严肃作品改得庸俗不堪,或是将某作词家的高尚的音乐作品换成下流的内容,这些都已经不是修改,而是歪曲、篡改作品。例如,有一种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大段删除与变更,这就从整体上破坏了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性。这种行为一般也可以认为是对作者作品的擅自修改;又如在音乐作品上,经常有未经作者同意,改动歌词,改变演唱感情,改变曲调速度等行为,这些行为一般被认为是侵犯修改权的行为,但若该修改行为影响到了作者的人格时,则被认为是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可以说,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侵犯修改权的行为不一定侵犯作品完整权,但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则必然侵犯作者的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