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夏高考加分政策已经公布,以下是各加分项目详细介绍,供大家参考。
宁夏省高考录取部分照顾项目
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招委〔2015〕3号)《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调整和规范普通高考录取政策的通知》(宁招委〔2018〕11号)规定执行。
(一)取消5项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和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报名参加我区普通高考,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从10分调整为5分。
(二)保留6项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1、保留“烈士子女”、“回族”、“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提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其中“烈士子女”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军人烈士子女”以省军区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回族考生”以户籍为准,凡有民族成分变更轨迹的,以当地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自治区民委(宗教局)负责抽查复审;“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以立功证书原件和立功所在单位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2、保留“除回族以外其他少数民族”、“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提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其中“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凡有民族成分变更轨迹的,以当地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自治区民委(宗教局)负责抽查复审;“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以自治区侨办(台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部队颁发的退役证明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自主就业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三)保留和完善1项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保留“山区”地方扶持性加分项目,对“山区”生源范围做进一步明晰。具体表述为:
1、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和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以下简称“山区”)户籍和高中学籍,且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在山区学校完成(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的山区汉族考生、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山区回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分、20分、3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行政区划调整后原隶属上述山区县(区)的“喊叫水”、“兴仁”、“徐套”和“蒿川”四个乡(镇)户籍的学生,报名参加高考可参照“山区”加分政策执行。
3、凡户籍已经从山区迁入川区县(市、区)的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子女,从本人及其监护人搬迁到川区当年5月31日计算,六年内(含当年)报名参加高考的,可参照“山区”加分政策执行。六年后,不再享有山区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其中,移民子女考生身份及搬迁时间的认定,以迁入县(市、区)扶贫(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搬迁移民电子花名册出具的证明为准。
4、从2015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银川一中民族班和吴忠中学民族班的山区户籍学生,不再享有山区高考加分资格。
上述“山区考生”范围的规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报名参加2015年高考的“山区考生”身份认定,仍按自治区原规定执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最高一项分值,所有加分项目分值不得累加。
(四)《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调整和规范普通高考录取政策的通知》
把目前执行的“回族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增加 20 分提档;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增加 10 分提档;山区汉族考生、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山区回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分别增加 10 分、20 分、30 分提档”的政策,调整和规范为“全区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区外普通高校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山区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山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山区汉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分投档。同时符合多项照顾项目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得累加。”
调整后的政策从 2018 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