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概述与起诉条件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因犯罪遭受的侵害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是什么?
【答案】因犯罪遭受的侵害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犯罪要受到刑罚,刑罚更为严厉,刑事责任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已广泛确立,而在刑事立法中却予以否定。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既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法律与社会效果均无法保障。《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数额标准高达十几万、二三十万元,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导致民事调解根本无法进行,并进而在刑罚诉求方面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甚至以缠讼、闹访相威胁、要挟,严重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影响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高额赔偿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的学者和部门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单纯民事赔偿执行统一标准的主要考虑,但由于刑事案件被告方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认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索性不再凑钱赔偿,结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赔偿。命案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更加悲惨,既不利于被害方权益的切实维护,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基于以上考量,因犯罪遭受的侵害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2.问题: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需要注意的点?
【答案】1.只赔偿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物质损失是因犯罪行为侵害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所谓直接物质损失,指的是因犯罪行为侵害所导致的最直接的损失,不包含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譬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因伤害而产生的医药费属于直接物质损失。但如果是由于受到伤害,乙不能履行之前与丙签订的合同导致违约,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因此而卷入民事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乙的这个损失不属于甲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3.问题: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答案】是可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意毁坏财物罪,正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4.问题: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只对刑事部分抗诉,高院发现刑事部分判重了,且发现民事部分判轻了,怎么办?
【答案】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一并审理。 (1)刑事上诉民事不上诉的,如果民事部分有错,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民不带刑)。 (2)民事上诉刑事不上诉的,如果刑事部分有错,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刑要带上民)。
5.问题:如果被害人在立案后就立刻提起附民诉讼,这时候案件还在公安局,被害人又要求查封财产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案】刑事案件还在公安局不影响附民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进行诉前保全。《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