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种类:七氟丙烷(HFC—227ea)自动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灭火系统;六氟丙烷(HFC-2365a)灭火系统;氮气(IG-100)灭火系统;惰性气体(包括IG-01纯氩气)灭火系统;IG541气体灭火系统(又名烟烙尽,含52%氮气+40%氩气+8%二氧化碳) ;IG-55(氮气50%+氩气50%)灭火系统;气溶胶灭火产品(包括EBM、DKL、气龙、ZQ、S型、华神)等。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电气火灾;2、固体表面火灾;3、液体火灾;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气休灭火系统不适用干扑救下列火灾: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2、钾、镁、钠、钦、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大型计算机房、邮电通讯机房、广播电视通信机房、资料档案库、图书馆珍藏库、博物馆保管库、金融机构保管库等,一旦采用干粉或其他灭火介质,其中存放的精密设备和珍贵物品,会被干粉毁坏和污染,如果使用二氧化碳,则会造成精密设备的“冷击”作用,其结果与火灾的损失相同甚至更大。
1994年11月11日,公安部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1999年公安部《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031号;2001年8月1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公消(2000)217号;2005年底停止生产哈龙1211灭火剂,2010年停止生产哈龙1301灭火剂。
其他参考资料:《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63-200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0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6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