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7%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税法规定适用13%税率或者零税率的外,税率为17%;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13%
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3%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三)11%
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2.销售不动产;
3.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6%
1.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
2.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五)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零税率不同于免税。以货物为例,出口货物免税仅指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零税率是指对出口货物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产品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