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一批货物,货物已发出,销售已实现,因与购货方存在争议,当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税务机关检查,因未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作逃税处理。这时,购货方索取发票,企业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后能否补开发票?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补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对此项规定进一步细化,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因此,该企业销售货物,只能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与该笔销售货物无关。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补开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被查单位不能因税务机关查处为由,拒绝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但实际操作时要注意,同一笔收入只能申报纳税一次,被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要按程序操作,否则会造成同一笔收入既被查补税款又要申报纳税,从而出现重复缴税的情况。
例如,某公司在纳税检查被发现“预收帐款-A企业”贷方余额100000元、“其他应付款-B企业”贷方余额50000元,经查实该公司分别向A、B企业发出甲产品400件、200件,甲产品含税售价500元/件,成本价400元/件,因款项尚未收齐,该公司尚未向对方开票。税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追缴增值税=(400+200)×500/1.17×17%=43589.74元、处少缴税款一倍数额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该公司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是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时:
借:预收帐款—A 100000
应收帐款—A 100000
其他应付款—B 50000,
应收帐款—B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6410.26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43589.74。
二是缴纳查补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43589.74
营业外支出 (罚款) 43589.74
营业外支出 (滞纳金)1961.54
贷:银行存款 89141.02
三是购货方索取专用发票时,该公司可如实开具专用发票:
借:应收帐款—A 200000
应收帐款—B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0.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89.74。
四是该企业可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已开专用发票的原件及相应的记帐凭证复印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不再给购货方。
借:应收帐款—A -200000
应收帐款—B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0.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89.74。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按上述方法操作,既能够使帐面往来与实际往来发生额相符、帐面销项税额与申报的销项税额一致,又能保证抄税数与申报销项数一致、CTAIS系统稽查部门产生的增值税查补额与申报系统的应征额无冲突,对购销双方都有利,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