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一)施工前准备
消防设施施工前需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
2)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3)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组件及材料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4)经检查,与专业施工相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5)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消防设施施工过程质量应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1)对到场的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组件及材料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2)各工序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认可,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消防设施安装完毕,施工单位按照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调试结束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消防设施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消防设施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查;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按照各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填写。
7)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按照相关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填写、整理。
(三)施工安装质量问题处理
不能满足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更换相关消防设施的设备、组件及材料的,进行施工返工处理,重新组织产品现场检查、技术检测或者竣工验收。
2)返修处理,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的,按照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重新组织现场检查、技术检测或者竣工验收。
3)返修或者更换相关消防设施的设备、组件及材料的,经重新组织现场检查、技术检测、竣工验收,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现场检查、技术检测、竣工验收不合格。
4)未经现场检查合格的消防设施的设备、组件及材料,不得用于施工安装;消防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消防设施现场检查
(一)合法性检查
1.市场准入文件
到场检查重点查验下列市场准入文件:
1)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查验其依法获得的强制认证证书。
2)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查验其依法获得的技术鉴定证书。
3)目前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非新产品类的消防产品,查验其经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
4)非消防产品类的管材管件、电缆电线及其他设备、材料查验其法定质量保证文件。
2.产品质量检验文件
到场检查重点查验下列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文件:
1)查验所有消防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其他相关产品的法定检验报告。
2)查验所有消防产品、管材管件、电缆电线及其他设备、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出厂合格证。
(二)一致性检查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下列步骤及要求实施:
1)逐一登记到场的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名称、批次、规格型号、数量和生产厂名、地址和产地,与其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等核对无误。
2)查验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的规格型号、组件配置及其数量、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及其地址与产地,以及标志、外观、材料、产品实物等,与经国家消防产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一致。
3)查验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规格型号,符合经法定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三)产品质量检查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现场产品质量检查,重点对其设备及其组件进行外观检查。
2)水系灭火系统(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的现场产品质量检查,重点对其设备、组件以及管件、管材的外观(尺寸)、组件结构及其操作性能进行检查,并对规定组件、管件、阀门等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泡沫灭火系统还需按照规定对灭火剂进行抽样检测。
3)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除参照水系灭火系统的检查要求进行现场产品质量检查外,还要对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等进行检查。
4)防排烟设施的现场产品质量检查,重点检查风机、风管及其部件的外观(尺寸)、材料燃烧性能和操作性能;检查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及其驱动装置、控制装置的外观、操控性能等。
三、施工安装调试。
(一)施工安装依据
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以经法定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为依据;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报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用于施工安装。
消防供电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文件,除需要具备前述消防设施设计文件外,还需具备系统布线图和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关系等技术文件。
(二)施工安装要求
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过程中,施工现场要配齐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与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对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核查等检查全部合格后,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三)调试要求
消防设施调试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供电正常,电气设备(主要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备与系统联动调试的条件。
2)水源、动力源和灭火剂储存等满足设计要求和系统调试要求,各类管网、管道、阀门等密封严密,无泄漏。
3)调试使用的测试仪器、仪表等性能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其最小分度值能够满足调试测定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4)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组件、其他电气设备分别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工作正常。
四、技术检测与竣工验收
(一)技术检测
1.检测准备
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前,检测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各类消防设施及其检测仪器仪表进行检查:
(1)检查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的相关技术文件。
(2)检查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的外观标志。
(3)检查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材料(管道、管件、支吊架、线槽、电线、电缆等)的外观,以及导线、电缆的绝缘电阻值和系统接地电阻值等测试记录。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材料的外观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无泄漏,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符合设计要求。
(4)检查检测用仪器、仪表、量具等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及其有效期限。
2.检测方法及要求
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时,检测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和方法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技术检测:
1)采用核对方式检查的,与经法定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验收记录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进行对比核查。
2)按照各类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2004)规定的内容,对各类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防护区域)、设备及其组件、材料(管道、管件、支吊架、线槽、电线、电缆等)进行设置场所(防护区域)合适性检查、消防设施施工质量检查和功能性试验;对于有数据测试要求的项目,采用规定的仪器、仪表、量具等进行测试。相关仪器、仪表、量具的操作方法和要求详见本书附录。
3)逐项记录各类消防设施检测结果及仪器、仪表、量具等测量显示数据,填写检测记录。
检测过程中,采用对讲设备进行联络;检测结束后,将各类消防设施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
(二)竣工验收
1.资料检查
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需要提交下列竣工验收资料,供参验单位进行资料检查: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和设计说明书等)、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安装说明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3)主要设备、组件、材料符合市场准人制度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现场检查(验)报告。
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以及灭火系统阀门、其他组件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冲洗记录。
2.现场检查
具体包括:
1)检查各类消防设施安装场所(防护区域)及其设置位置的合理性。
2)检查各类消防设施外观质量。
3)通过专业仪器设备现场测量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
4)测试各类消防设施的功能。
5)检查、测试其他涉及消防设施规定要求的项目。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抽样检查。
3.质量验收判定
按照下列规则对各类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作出验收判定结论: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当A=0,B≤2,且B+C≤6时,竣工验收判定为合格;否则,竣工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当A=0,B≤检查项的10%,且B+C≤20%时,竣工验收判定为合格;否则,竣工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当A=0,B≤2,且B+c≤检查项的5%时,竣工验收判定为合格;否则,竣工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2)泡沫灭火系统按照《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的规定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当其功能验收不合格时,系统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3)气体灭火系统按照《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的规定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当其验收项目有一项为不合格时,系统验收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