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记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等。
一、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金等。
二、委托加工物资会计分录: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委托加工物资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
(2)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4)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5)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