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工作票制度
(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种类有:
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电缆等);
2)填用第二种工作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电缆等);
3)带电作业工作票;
4)事故应急抢修单。
(2)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变(配)电所高压设备上检修试验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高压室内装设遮栏,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工作,需要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高压设备停电者;
4)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5)非当班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电流的工作。
(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的设备距离小于表1-1规定的工作。
(5)填用事故应急修单的工作为: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6)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命令,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涂改。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人操作记录簿中。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7)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同使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监护人应不停地进行监视。
(8)在几个电气连接部位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9)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其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写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10)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如抢修时间过长(超过24小时),仍应按规定填写工作票。
(11)线路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变(配)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变(配)电所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2)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值班员。
(13)若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换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变电所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班员应作好记录,并复诵核对无误。电话联系有困难时,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交给值班员。
(14)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限为准。若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15)需要变更工作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6)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17)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本单位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安全规程的电气负责人、技术人员或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的生产负责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报供电企业审批后方可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电气负责人或主管工程师书面批准。
2.工作许可制度
(1)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落实规定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后,还应:
1)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对工作负责人应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3)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进入现场开始工作。
(2)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3.工作监护制度
(1)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2)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而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3)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将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如工作负责人长期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作好必要的交接。
(5)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建议,必要时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现场,开放已封闭通道,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2)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3)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人员加压试验。但工作班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4)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5)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情况,有无遗留事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可终结。
(6)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