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占有该定;
(4)指示交付;
(5)拟制交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岀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岀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目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