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
4、合同的内容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6、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
7、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8、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