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提出的新要求及我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际,省教育厅对2015年制订的《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教发〔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教育部于2018年2月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省教育厅2015年印发的《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已实施三年,对规范我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本科培养规模的扩大,以及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的变化,“专升本”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办法需要修改完善。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和政策依据
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确保“专升本”推荐选拔严格坚持择优选优、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办学秩序。
《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教育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编排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6〕4号)、《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及总参、总政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专升本”选拔的范围、基本原则、选拔
比例、推荐条件及组考要求。
《实施办法》规定: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除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和各独立学院不得举办“专升本”教育外,我省范围内其他普通本科院校均可自愿选择举办“专升本”教育,五年制高职是否纳入“专升本”选拔范围由接收专科学生就读普通本科的院校(以下简称“接收院校”)自主确定。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生的高校按协商自愿的原则,联系接收高校,开展“专升本”工作。推荐专科学生参加“专升本”选拔的本专科院校(以下简称“推荐院校”),只能推荐各专业平均成绩排名前20%的应届毕业生参加选拔,同一本科专业推荐人数不足2人的不组织考试。推荐参加“专升本”选拔的专科应届毕业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各课程平均成绩排名进入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总数的前20%(以该课程初次考试或考核的成绩为准)。 “接收院校”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考试组织工作方案,对考点及考室设置、命题、组考、阅卷、安全保障等各环节工作做出严格具体的规定。组织选拔考试后的录取比例,应控制在各本科接收专业实际参考人数的50%以内(缺考学生不计入录取基数)。“专升本”考生统一录取后不办理补录。
明确了“专升本”工作程序、时间要求。
首先,由双方学校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专业对应情况(含毕业生人数)、协议的时效及解除协议善后事宜的处理等具体事项。其次,双方学校根据《实施办法》及双方协议内容细化推荐条件、标准、成绩考核及计算方式,“接收院校”应明确“专升本”工作选拔要求及程序、专业招生计划等具体事项,依据省教育厅核查确认的推荐名单组织选拔考试,不得接收未经核查或核查未通过的学生参加考试。考试科目以及是否设置最低录取分数由本科学校自主确定,考试科目不能少于3门,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必须各考1门。再次,对“专升本”工作时间做出了明确要求。每年2月底前合作双方完成协议的签署,并由“接收院校”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3月10日前,“推荐院校”根据签署的协议在“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zsb.hnadl.cn/t)完成与本科学校合作专业的对应申请;3月15-25日,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登录“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zsb.hnadl.cn)注册并完成网上报名。4月10日前,“推荐院校”确认推荐名单并按要求完成公示,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推荐名单报“接收院校”汇总,由“接收院校”提交省教育厅审查。4月25日前,省教育厅将审查名单反馈“接收院校”;5月25日前,“接收院校”完成选拔考试;6月15日前将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的选拔录取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6月30日前省教育厅将通过审查的注册备案名单反馈“接收院校”;9月30日前各“接收院校”完成“专升本”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逾期不再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